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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函釋全文

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如因涉訟在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股息、紅利、配股」,既經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管66四字第1189號函釋,應俟司法機關裁定後再為發給;准俟司法機關裁定後,由股東併入發放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自司法機關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仍應視同給付。(財政部67/02/02台財稅第307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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