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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要旨
一7記名股票於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扣繳及申報之核釋
函釋全文
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如因涉訟在公示催告中,有關其從屬權利「股息、紅利、配股」,既經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管66四字第1189號函釋,應俟司法機關裁定後再為發給;准俟司法機關裁定後,由股東併入發放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但自司法機關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仍應視同給付。(財政部67/02/02台財稅第307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