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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1依支付命令支付運費予承運公司之債權人者其運費列支之憑證
要旨
二31依支付命令支付運費予承運公司之債權人者其運費列支之憑證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應付之運費,如係依照法院之支付命令,付予承運公司之債權人者,可憑法院之支付命令及該債權人出具之收據,作為其列支運費之憑證。說明:二、本案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廠商委託貨運公司載運水泥原料應付之運費,如因貨運公司倒閉未向水泥公司請款,嗣由貨運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發出支付命令應由原託運廠商將運費支付予債權人者,其列支運費之憑證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4/04/16台財稅第144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1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