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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5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
要旨
三85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無法追回得取證列為損失
函釋全文
公司貨款被職員侵占,如確因該職員逃匿無蹤,有部分無法追回,其未追回部分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之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財政部69/02/25台財稅第316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