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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財政部82/06/11台財稅第821487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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