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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6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七46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函釋全文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編者註: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財政部102/07/05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6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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