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45個人認購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課稅規定
要旨
十45個人認購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編者註:現行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參照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及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規定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二、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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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