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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獎勵免稅所得大於核定所得既無虧損即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要旨
受獎勵免稅所得大於核定所得既無虧損即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函釋全文
甲電信公司75年度之核定全年所得額,既未發生虧損,應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0/09/17台財稅第800732824號函)附件:臺灣省政府財政廳80年6月6日財稅一第05388號函主旨:甲電信公司因合於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免稅所得大於全年核定所得額,其有關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金額應如何計算?請 核示。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