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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漁會舉辦各項事業之免稅無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要旨
農漁會舉辦各項事業之免稅無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函釋全文
農、漁會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農、漁會舉辦各項事業之免稅範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參照合作社法及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訂定,內政部業於86年3月8日以台86內社字第8606277號函發布「農會依農會法第4條第1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及「漁會依漁會法第4條第1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該免稅範圍屬農、漁會事業免稅之特別規定,有關農、漁會舉辦各項事業之免稅,應依該免稅範圍規定辦理,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有關之規定,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依前開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財政部86/05/10台財稅第860236664號函)第六節 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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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