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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憲兵為舉發人時未便給予檢舉獎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5憲兵為舉發人時未便給予檢舉獎金

函釋全文

憲兵依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既為司法警察,亦係刑法上之公務員,依照司法行政部51參第0666號函復本部:「查所得稅法第101條(編者註:現行第103條)第4項所稱『公務員』一詞含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27號解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似應包括公務員任用法(編者註: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員及刑法所稱公務員而言。」等由。憲兵為舉發人時應屬上開所得稅法第103條所稱公務員,未便給予檢舉人獎金。(財政部56/03/31台財稅發第281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憲兵為舉發人時未便給予檢舉獎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56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5憲兵為舉發人時未便給予檢舉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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