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個人漏報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得案件之處罰規定
要旨
一34個人漏報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得案件之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債權抵押物,於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未依本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參酌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稅免罰。(財政部98/12/02台財稅字第098045675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