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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扣繳未詳細填列經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處罰
要旨
6扣繳未詳細填列經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處罰
函釋全文
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至私人團體或事業,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後段規定送罰。(財政部69/08/28台財稅第372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