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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之處罰主體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分配股利,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如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假扣押時,依同法第50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之財產為之。(臺灣省稅務局73/03/07稅法第222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73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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