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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要旨
公司配股未辦扣繳其處罰及假扣押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之處罰主體為扣繳義務人,公司分配股利,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如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假扣押時,依同法第50條規定應對扣繳義務人之財產為之。(臺灣省稅務局73/03/07稅法第222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