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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要旨
稽徵機關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函釋全文
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申請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案件,獲授權之該管稽徵機關得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約定,以該申請案件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受控交易結果是否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內;受控交易結果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交易範圍內之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該申請案件涵蓋期間個別年度交易結果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財政部110/06/24台財際字第11024508100號令)第一百二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 (退職所得溢繳稅款之退還)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房地合一稅制稅課收入之分配運用)第一百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