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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營利事業指派董監事取自在臺投資事業之酬勞及車馬費收入課稅規定
要旨
國外營利事業指派董監事取自在臺投資事業之酬勞及車馬費收入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國外營利事業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經政府核准投資於我國境內生產事業,該國外營利事業指派自然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其取自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酬勞及車馬費收入,如屬國外投資公司之收入,雖委託該投資公司設在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代為領取,仍可由被投資公司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後,不再併入在臺分支機構之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2/04/15台財稅第325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