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要旨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財政部102/09/09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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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6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