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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財政部102/09/09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6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團體適用102年2月26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之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