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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利用他人名義獲取所得重行核計補稅釋疑
要旨
利用他人名義獲取所得重行核計補稅釋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利用其叔名義謀職並領取薪資,及以其叔名義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既經查明實際薪資受領人,依法自應以實際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重行核計補稅,至以其叔名義辦理之結算申報已納稅款,可抵扣其重行核計之應補稅款。(財政部69/08/22台財稅第370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