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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

函釋全文

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種債務,而其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苟不能證明債權人同意先充原本時,始有民法第323條之適用,稅捐機關對於此項情形而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固仍可認為其先行支付利息,但納稅義務人對此如有不服,自得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如當事人間之契約證明此項清償確為先清償本金,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表示同意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其內之允諾書)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財政部55台財稅發第0091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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