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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財政部96/07/05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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