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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扣除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財政部96/07/05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5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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