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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函釋全文

依據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98年5月1日修正之第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自99年度施行。所稱年度,於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指同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財政部98/07/29台財稅字第09804548590號令)第三節 營利事業所得額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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