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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公設保留地貸款展延期間之利息採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對公設保留地貸款展延期間之利息採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擬對部分政府機關,因受財政預算編列限制,未能依計畫如期償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貸款,比照九二一地震受災戶貸款,暫免提存應收利息乙案。說明︰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貸款與地震受災戶貸款性質不同,無法比照辦理。貴行若與借款之政府機關協議展延,並於展期期間內,以對內停止計息方式處理,則該展延期間之利息,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與借款機關之分期償還約定,採權責發生制分期認列依約償還部分之利息收入,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9/11/28台財融第897713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對公設保留地貸款展延期間之利息採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對公設保留地貸款展延期間之利息採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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