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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對貴中心(編者註: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105/06/23台財稅字第105000639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由財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