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之課徵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外商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之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並交付該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相關所得稅課稅疑義。說明:二、依據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首揭物流中心所在地係屬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並交付其本身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所產生之所得,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據同法第3條第3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前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規定給予、取具及保存相關憑證,俾作為核實計算其在我國境內應課稅所得額之依據。其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據同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或依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以製造業為例,包含接單、製造、儲存、運送、交貨等階段)之總利潤,再依其發生在我國境內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至其貢獻程度,稽徵機關應依行業性質,參酌相關資料擬訂後報部核定。四、外國營利事業屬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者,參酌我國上市公司電子業平均損益資料估算,其在我國境內從事說明二所述交易流程對其整段交易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訂為12%。即電子零組件物流中心之同業利潤標準,按電子零組件同業利潤標準12%計算之。(財政部87/01/23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商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之課徵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外商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之課徵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