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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代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物流中心辦理交易流程應代為報繳營所稅
要旨
營利事業代理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物流中心辦理交易流程應代為報繳營所稅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相關所得稅及營業稅課稅疑義。說明:二、所得稅方面: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等交易流程,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並准比照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說明三及四規定辦理。三、營業稅方面:(略)。(財政部87/04/01台財稅第8719364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