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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

函釋全文

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及交付該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適用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規定之利潤貢獻程度,核定為12%。即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其在臺物流中心之同業利潤標準,應按我國電池製造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12%計算之。(財政部92/04/11台財稅字第09204516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外國電池製造業在臺物流中心之利潤應按電池製造業之標準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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