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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委託我國事業輸入其國外產製貨物並運交外國買主在境內之合約商加工應按物流中心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外商委託我國事業輸入其國外產製貨物並運交外國買主在境內之合約商加工應按物流中心課稅

函釋全文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並將貨物運交其外國買主在我國境內之合約製造商進行加工,係屬在我國境內交付貨物並完成銷售之行為。上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予國外客戶之收入,核屬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應依本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及同年4月1日台財稅第871936481號函說明二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2/05/06台財稅字第092045159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商委託我國事業輸入其國外產製貨物並運交外國買主在境內之合約商加工應按物流中心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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