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未提折舊之資產可逕按帳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於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可逕按帳載數計算,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二、營利事業之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若發生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耗竭及攤折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2/04/06台財稅第321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