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經依本部69年5月27日台財稅第34214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茲為加強對於是類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如下:(一)由稽徵機關調查營利事業虛報職工薪資事證確鑿經核移司法機關之虛報薪資案件,稽徵機關應即註銷被虛報薪資者之綜合所得稅,改向營利事業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由被虛報薪資者逕向法院檢舉,而在營利事業有關人員刑責未確定前,被虛報薪資者應補繳之所得稅款暫緩徵收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專冊列管,定時向司法機關查詢催辦,以確保於法定徵收期限屆滿前徵起應徵之稅捐。(財政部90/06/07台財稅第090045007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被檢舉虛報職工薪資案件之處理補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