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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漏報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要旨
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漏報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未申報違章案件,於稽徵機關處罰確定前,原核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死亡,尚不影響原核定及原處分;另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有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時,得依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釋規定辦理,以生存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