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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緩課股票虛偽移轉後回復原狀無應補徵稅額者免罰
要旨
將緩課股票虛偽移轉後回復原狀無應補徵稅額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虛偽安排將其所持有之緩課股票移轉予國外法人之已查僑外投資案件,如國外法人自行撤回其投資案,並將股權回復原狀者,其移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依規定重行核計結果,如無應補徵稅額者,免予送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涉嫌以虛偽安排,將其所持有之緩課股票移轉予國外法人之已查僑外投資案件,如國外法人自行撤回其投資案,並將股權回復原狀者,應依本部80年5月27日台財稅第801275079號函規定,重行歸課其移轉年度之所得稅,至於其是否涉嫌違章,應依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1/05/12台財稅第8117085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