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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要旨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財政部78/08/16台財稅第7800314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