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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財政部78/08/16台財稅第7800314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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