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查報告屬內部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抄閱
要旨
審查報告屬內部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抄閱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營業額、納稅額及其證明關係文據以及其他方面之陳述與文件,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應絕對保密。因此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所可提供者,自亦以上項資料為限;至稽徵機關稅務人員之審查報告,係機關內部處理公事之文件,由報告人逕對機關首長負責,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他關係人並不發生處分上之效力,稽徵機關首長如據此而為決定,並為發單或其他通知等行政處分時,始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納稅義務人對該項處分如有不服,儘可依法定程序申請救濟,該項審查報告既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宜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抄閱,以免紛擾。(財政部56/08/10台財稅發第078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