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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商在臺分公司取得總機構之採購費用如符要件免予課稅
要旨
外商在臺分公司取得總機構之採購費用如符要件免予課稅
函釋全文
關於甲臺灣分公司取自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是否仍可適用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節:甲臺灣分公司配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劃增設研發中心,如其所負責之研發業務,並未影響其原有為總公司在臺處理採購之業務,且甲臺灣分公司可明確區分採購業務及研發業務之範圍,並依業務性質明確歸屬採購及研發個別業務之收入、成本及費用,單獨設帳管理,且符合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劃補助契約書之約定,則其因為總公司辦理採購業務,而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部分,仍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93/01/20台財稅字第092045537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