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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要旨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稱獎金與公司法第235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發放,而異於稅前發放之年終獎金。說明: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之獎金或紅利,均係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後,始予分配,屬分紅性質,不得作為費用列支(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至員工所取得之獎金、紅利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283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