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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稱獎金與公司法第235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發放,而異於稅前發放之年終獎金。說明: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之獎金或紅利,均係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後,始予分配,屬分紅性質,不得作為費用列支(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至員工所取得之獎金、紅利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283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