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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該外籍員工本身家庭之費用,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作為該事業之費用認列。上述費用既不准營利事業列支,自可免併計外籍員工之薪資課稅。至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既經列入事業之財產目錄,雖係供外籍員工使用,仍應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亦無須向外籍員工計課薪資所得稅。(編者註:自98年1月1日起改依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042610號令核釋辦理。)(財政部70/11/05台財稅第393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支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費等不得列為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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