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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存貨盤存之時價低於成本之列帳方式
要旨
存貨盤存之時價低於成本之列帳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所得稅法第44條有關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估價方法。說明:二、各項存貨依時價(編者註:現行為淨變現價值)計算後低於成本之差額,可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列帳。至於存貨明細帳平時係以成本列帳,如年終以時價計算其時價低於成本之差額,既係以「存貨跌價損失」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在總帳上調整,則存貨明細帳上原列成本數額毋庸調整。(財政部64/04/25台財稅第329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