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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得超過5年
要旨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得超過5年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開辦費之攤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最低不得少於5年,並應自營業開始之年度起,逐年攤提不得間斷,享受免稅獎勵之營利事業,按長於5年之期間逐年攤提開辦費,現行稅法既無禁止之規定,稽徵機關未便予以調整按5年計提。(編者註: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應依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2/06/11台財稅第340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