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
要旨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應依以往年度核定之攤提比例計算其攤提額,如有未攤提之餘額,可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併入清算期間之損費處理。(編者註: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應依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4/09/20台財稅第223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