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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應依以往年度核定之攤提比例計算其攤提額,如有未攤提之餘額,可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併入清算期間之損費處理。(編者註: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應依98年9月14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4/09/20台財稅第223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因歇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開辦費仍依往年比例攤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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