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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80/11/05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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