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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要旨
會計師應於年底前申報該年度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80/11/05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