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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規定,於12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財政部88/09/16台財稅第8819446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