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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要旨
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准更換簽證會計師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80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01260578號函規定,於12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財政部88/09/16台財稅第8819446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