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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列冊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公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列冊申報

函釋全文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准比照會計師列冊申請委任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84/11/08台財稅第8416574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列冊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列冊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