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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夫妻分居申請罰鍰分別開單,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罰鍰(P1、P2):

(一)夫部分

1.夫漏稅額(ET1)=依本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申報所得額+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夫應分攤之罰鍰(P1)=夫漏稅額(ET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申報所得額+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妻漏稅額(ET2)×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年4月30日台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100/03/28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則次:42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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