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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夫妻分居申請罰鍰分別開單,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罰鍰(P1、P2):

(一)夫部分

1.夫漏稅額(ET1)=依本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申報所得額+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夫應分攤之罰鍰(P1)=夫漏稅額(ET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申報所得額+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妻漏稅額(ET2)×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年4月30日台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100/03/28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則次:42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稅捐其罰鍰分別開單之計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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