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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申報或短漏報決清算申報者補稅不罰
要旨
未申報或短漏報決清算申報者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但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尚無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處罰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短漏報所得額處罰之規定,係適用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營利事業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尚無首揭法條處罰規定之適用。(編者註: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已增列清決算申報處罰之規定。)(財政部89/05/08台財稅第08904509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