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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0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其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經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匯往國外總公司之盈餘,非屬股利之分配,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無須再行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03/05台財稅第31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0 年 03 月 05 日發布,要旨: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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