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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
要旨
境內分支機構所得課稅後匯往國外總機構之盈餘免再課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其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經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匯往國外總公司之盈餘,非屬股利之分配,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無須再行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0/03/05台財稅第315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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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