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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88/02/04台財稅第8818975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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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