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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我國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營利事業,透過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完成訂位、訂房作業,所支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加入費、系統使用費、手續費、佣金支出等相關費用及外國旅行社之佣金支出,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88/02/04台財稅第8818975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外國事業提供境內電腦訂位訂房之手續費等收入屬我國來源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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