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
要旨
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章程規定給付之董監事酬勞,如因董監事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無須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依本部98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2/04/03台財稅字第09204522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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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