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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依章程規定給付之董監事酬勞,如因董監事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無須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依本部98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2/04/03台財稅字第09204522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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