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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人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5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外人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55/01/15台財稅發第0076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人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55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外人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