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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國外雜誌社向國內廠商招攬廣告,刊登於各該國外雜誌,由我國廠商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核非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貴社代收代付該項費款,無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8/02/23台財稅第31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