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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非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國外雜誌社向國內廠商招攬廣告,刊登於各該國外雜誌,由我國廠商付與國外雜誌社之廣告費,核非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貴社代收代付該項費款,無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68/02/23台財稅第311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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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