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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我國海運事業向外國事業租用船舶或貨櫃,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該外國事業之租金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財政部67/09/14台財稅第362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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