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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要旨
租用外商船舶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之租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函釋全文
我國海運事業向外國事業租用船舶或貨櫃,航行於國際間與臺灣港口,該外國事業之租金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5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財政部67/09/14台財稅第362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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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