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

函釋全文

電信公司因與通信終端國間無直達電路,而向外國電信業者租用在我國境外(自外國領土延伸至其他各國)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藉以接續我國國際電信,該公司依協議費率定期定額所支付之「海纜電路租金」,包括海纜電路租金、海纜站設備轉接費用及陸鏈租費等,係使用外國電信業者提供之海纜、內陸電路、外國陸鏈等中繼轉接通信設備、相關作業軟體系統及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報酬,外國電信業者取得上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電信公司給付上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09204524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