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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
要旨
電信公司租用境外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給付之報酬應課稅
函釋全文
電信公司因與通信終端國間無直達電路,而向外國電信業者租用在我國境外(自外國領土延伸至其他各國)之國際海纜或內陸電路,藉以接續我國國際電信,該公司依協議費率定期定額所支付之「海纜電路租金」,包括海纜電路租金、海纜站設備轉接費用及陸鏈租費等,係使用外國電信業者提供之海纜、內陸電路、外國陸鏈等中繼轉接通信設備、相關作業軟體系統及技術服務所支付之報酬,外國電信業者取得上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電信公司給付上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92/07/21台財稅字第09204524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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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