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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國外影片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之費用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進口國外影片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之費用免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進口國外電影片,經約定不得重製,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尚不屬權利金性質,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款項,免予課徵所得稅。(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12020號令核示本函自9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68/07/06台財稅第3458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國外影片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之費用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進口國外影片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者所支付之費用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